国务院法制办网站2月21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即日起至3月24日向社会征求意见。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将对发布虚假广告、含有禁止情形的广告、依法应经发布前审查而未经审查的广告等重点违法行为,提高罚款幅度。
广告定义有变化
微博、微信、网站、论坛……如今新媒体凭借传播高效、受众范围广、宣传费用低等特点,已经成为不少企业投放广告的新阵地。国务院法制办在关于修订草案的说明中指出,修订草案完善了广告定义,扩大了调整范围,规定“广告”为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或者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修订草案中对于“广告”的定义与原《广告法》中描述相比,更加简洁明确,其中避免了对商业广告的循环定义。刘俊海则建议把搜索行业的竞价排名等新媒体广告形式纳入《广告法》。
代言虚假广告负“连带责任”
修订草案规定,广告荐证者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应当依据事实,并且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广告主依法应当提供证明文件的,广告荐证者应当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进行证明。
刘俊海告诉记者,首次引入的“广告荐证者”的法律概念,是专门针对一直饱受诟病的名人明星代言广告的行为所设定的。修订草案第60条规定,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的,由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他表示,此次修订草案规定的连带责任意味着,名人明星等公众人物的代言行为将受到法律的约束。
未经同意不得向手机用户发广告
修订草案中指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
据工信部新闻发言人张峰近期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以来,仅仅被3家电信运营商拦截的垃圾短信,平均到每个国人身上就超过了7条,手机垃圾短信已然成为当今一大公害,刘俊海表示,修订草案中明显的进步是把禁发广告的“红线”,从“事先征得同意”退至“当事人没有明示拒绝”。但是,消费者接到了这样的广告应该向谁举报,如何处罚还应予明确,并进一步规范电信运营商对垃圾短信的筛选责任。
违法广告惩罚力度加大
据刘俊海介绍,此次修订草案提出,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禁止利用中小学生、幼儿的教科书、校车等发布广告;除国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禁止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经批准发布的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等。
与这些条目相配套的惩罚力度也随之加大。修订草案将加大对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惩处力度。对发布虚假广告、含有禁止情形的广告、依法应经发布前审查而未经审查的广告等重点违法行为,提高罚款幅度,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而广告费无法计算的,最高可处罚100万元。多次发布违法广告将面临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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